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被申请人: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中科建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申永亮。
被申请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被申请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斌。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345,281,152.76元的财产,并以自身财产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45,281,152.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 曙
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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