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监利支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天府东路。
负责人:谭华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住监利县。
被告:监利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人保监利支公司诉被告黄某发、监利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人保监利支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保监利支公司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 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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