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金辉,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男。
委托代理人:郁欢欢(系郁某女儿),女。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原审被告:徐某,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郁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徐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立波 审 判 员 陈迎光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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