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
王某某
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
张海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376号,机构代码:83147052-1。
负责人:黄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海龙,司机,住青冈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孙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