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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175号。
负责人:李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铁力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李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7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黑民申20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财产保险公司铁力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相一致,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鉴定费是否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内;2.原审判决医疗费用赔偿的数额是否超过限额。
关于鉴定费是否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案涉的鉴定费是为了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性支出,故原审判决由财产保险公司铁力支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用正确。
关于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是否超过限额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原审判决财产保险公司铁力支公司赔偿陈某1万元医疗费外,另行判决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400元不当,应予以纠正。故超出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限额的部分,即陈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400元应由李贾赔偿。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公司铁力支公司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海君
审判员 张辉
审判员 韩笑

书记员: 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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