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细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蓝天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卫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兵、程细冲、李凤枝、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又以与刘某兵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平安审判员李志伸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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