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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余力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余力波
廖孟龙(湖北鄂州西山法律服务所)
余星火
石桂生
唐利恒
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
王凯(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力波,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死者张支援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星火,男,汉族,1952年11月3日出生,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死者张支援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桂生,女,汉族,1929年9月24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死者张支援母亲。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唐利恒,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22号。
负责人:尹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鄂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力波等三人及原审被告唐利恒、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6)鄂070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人保鄂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峰、被上诉人余力波等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原审被告唐利恒、原审被告恒昌客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鄂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减判人保鄂州分公司18,000元的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高。
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和当地生活水平,本案的精神抚慰金认定为38,000元为宜,一审判决认定48,000元过高。
二、办理丧事的误工开支不应认定。
被上诉人余力波等三人未提交丧事误工支出的证据,不应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计算部分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余力波等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唐利恒、恒昌客运公司述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余力波等三人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唐利恒、恒昌客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93,318元,人保鄂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强制险范围内优先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5日20时40分许,唐利恒驾驶鄂G×××××号牌小型客车,沿112省道阳枫线行驶至鄂黄大桥××路段(68KM+100M)时,其左躲的车身右前部冲撞路面环卫工张支援,造成张支援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唐利恒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受害人因本次事故死亡,余力波等三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应得到支持。
各方当事人除对精神抚慰金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费用存在争议外,均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损失提出异议,本院对该损失予以确认。
余力波等三人的损失应为583,318元(589,318-8,000+2,000),该损失应由人保鄂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承担。
综上所述,人保鄂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6)鄂070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力波、余星火、石桂生赔偿款583,318元;
三、驳回余力波、余星火、石桂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受害人因本次事故死亡,余力波等三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应得到支持。
各方当事人除对精神抚慰金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费用存在争议外,均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损失提出异议,本院对该损失予以确认。
余力波等三人的损失应为583,318元(589,318-8,000+2,000),该损失应由人保鄂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承担。
综上所述,人保鄂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6)鄂070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力波、余星火、石桂生赔偿款583,318元;
三、驳回余力波、余星火、石桂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汉生

书记员: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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