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
郑明华
李某某
胡碧松(湖北鄂州梁子湖区太和法律服务所)
夏学农(湖北鄂州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卫小飞
张某某
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
负责人:汪卉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碧松,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夏学农,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寒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朱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卫小飞,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44附6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鄂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公司)、张某某、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鄂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伟峰,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黄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学农,李某某,交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小飞,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上诉人财保鄂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保黄陂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担14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财保鄂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保黄陂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担14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负担300元。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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