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王洁(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武某衡东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野峰、王洁,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衡东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秋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诉被告武某衡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安何会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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