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被告:姬会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姬会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丽荣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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