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8055652606。
负责人:张沄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敏
书记员: 裴梓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