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温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告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交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敏
书记员:裴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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