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卫,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某、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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