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
负责人吴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火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与被告吴火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峰凌 审 判 员 杜开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瑞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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