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负责人:吴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牛,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通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金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民法院(2017)鄂122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通城公司因与何金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保财险通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侯欣芳
书记员:夏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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