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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诉朱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与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12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现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远安执字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现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远安执字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程忠
审判员:曹敦平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雷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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