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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与李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煤矿工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庆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保车辆驾驶人操作不当且违反超车规定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事故后果,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受相应的处罚,该行为并不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所承保的黑BQ0428号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且违反超车规定所致,被告未对原告承保的车辆造成损害;被告在发生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仅加重了事故对被告自身的损害后果,扩大了事故对被告自身造成的损失,被告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承保的车辆因维修而受到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原告保险标的车辆的损害结果不是被告原因造成,因而被告不应对该车辆损坏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原告不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及邮寄送达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庆斌

书记员:迟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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