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
谭显波
陶某某
吴红
周锦明
丁章仕(四川资阳雁江区丰裕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显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红,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锦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显波、陶某某、周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明;被上诉人谭显波及其与被上诉人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红;被上诉人周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谭显波系城镇居民,与原告陶某某婚后生育一女一直在城镇务工,且居住生活在城镇。被告周锦明所驾驶的川M90558号轻型自卸货车系自己所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3年07月31日18时50分许,被告周锦明驾驶川M90558轻型自卸货车搭乘王川从安岳县千佛乡往雁江区小院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胡石桥村7社村民周代全家外时,与从右侧驶出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由谭顺明驾驶并搭乘陶某某、谭晓萍、谭璟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谭璟瑶当场死亡,谭顺明、陶某某、谭晓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8月27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资公交认字(2013)第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顺明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周锦明承担此事故
原告谭显波、陶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谭璟瑶死亡的损失为454876.50元。其中:丧葬费35873元/年÷12月×6月=17936.50元,死亡赔偿金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人×2天×60元/天=240元,交通费560元。2013年10月29日,原告方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方因其亲属谭璟瑶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79076.5元原告按责任比例实际主张29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追加谭顺明为被告,谭顺明承担的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原告和被告周锦明与保险公司就自费药扣除问题达成了协议即按照实际治疗费用的20%扣除。
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不服判决,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死者谭璟瑶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谭显波、陶某某答辩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对本案死者谭璟瑶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死者父亲被上诉人谭显波系城镇居民,死者母亲上诉人陶某某婚后一直打工生活在城镇。对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并无异议。死者谭璟瑶虽系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死亡时系婴儿,尚在哺乳期内,其从出生到死亡,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在城镇,中间没有间断。因此,原判确定谭璟瑶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对本案死者谭璟瑶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死者父亲被上诉人谭显波系城镇居民,死者母亲上诉人陶某某婚后一直打工生活在城镇。对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并无异议。死者谭璟瑶虽系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死亡时系婴儿,尚在哺乳期内,其从出生到死亡,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在城镇,中间没有间断。因此,原判确定谭璟瑶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唐晓琼
审判员:黄晓辉
审判员:兰勇
书记员: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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