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裴某某
陈杰(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襄阳分公司),。
负责人刘城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赔偿款、执行款等。
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9日,原审法院告知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在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没有足额交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本案按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本案按上诉人中财保襄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张耀明
审判员:陈瑞芳
书记员:余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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