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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
负责人:文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29日,汉族,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5748876J。
负责人:张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西侧。
负责人:孔凡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诉被告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书记员: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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