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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
负责人:文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安,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以与吴宪安、张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许德明
审判员 李芙蓉

书记员: 刘琼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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