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
主要负责人:陶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顺翔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顺翔航运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为其所属的“华泰8686”轮、“华泰8222”轮、“华泰8698”轮购买船舶保险,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保单。经核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保险费107604.75元。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应收保费催收函》,被申请人在该函上盖章确认拖欠上述保费的事实,但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保险费107604.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顺翔航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费107604.7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818元。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顺翔航运有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泽民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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