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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与刘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某
徐龙(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孔祥春
龚天印

(2016)黑12民终268号
上诉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龙,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孔祥春,住绥化市。
原审被告龚天印,住绥化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利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锐,被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龙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龚天印、孔祥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利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利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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