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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与田某、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巿海港区八一街60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梅,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巿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巿海港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姚某某与另一肇事方孙天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共同致被上诉人田某受伤,姚某某、孙天蛟各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被上诉人姚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孙天蛟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卜庆武
审判员 刘子明

书记员: 尹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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