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赵文革(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王景元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长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革,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元。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景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民终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再审申请主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全车,但实际上车辆未全损,该车仍在行使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车辆未达到报废程度,且该车辆也已修复,秦皇岛市海港区价格议证中心的错误鉴定造成法院错误判决。二、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未获批准,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为其购买的车辆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被申请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两人死亡及该车辆损坏的后果。根据事故的双方同等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关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是否应作为判决依据的问题,经查,该损失鉴定是一审法院委托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委托程序合法,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故一、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为其购买的车辆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被申请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两人死亡及该车辆损坏的后果。根据事故的双方同等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关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是否应作为判决依据的问题,经查,该损失鉴定是一审法院委托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委托程序合法,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故一、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米世栋
审判员:郭雪华
审判员:梁然
书记员:王晓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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