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
赵荣昊
李某某
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巿海港区八一街60号。
负责人高长斌,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荣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巿海港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路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原审被告李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中误工费、伤残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均有误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中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且伤情较为严重,尤其是左胫腓骨开发性粉碎性骨折和胫后神经、腓骨申请损伤均为不易恢复的特殊部位,其住院治疗401天均有病例,诊断书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山海关,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交通费、护理费均为李某某因治疗而支出的正常费用;鉴定费用、财产损失均是在本次事故中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属于赔偿的范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中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且伤情较为严重,尤其是左胫腓骨开发性粉碎性骨折和胫后神经、腓骨申请损伤均为不易恢复的特殊部位,其住院治疗401天均有病例,诊断书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山海关,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交通费、护理费均为李某某因治疗而支出的正常费用;鉴定费用、财产损失均是在本次事故中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属于赔偿的范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巿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连升
审判员:卜庆武
审判员:刘子明
书记员:尹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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