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学斌
书记员: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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