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石首支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财保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财保公司与被告李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首财保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财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财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石首财保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云
书记员: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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