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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与李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石首支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财保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财保公司与被告李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首财保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财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财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石首财保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云

书记员: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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