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国
书记员:吴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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