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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与张庆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8号。
负责人:杜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岫,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庆功,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箕屯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与张庆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彦夺

书记员: 张润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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