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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伟博,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白庙村建设路78号。
委托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行唐县人民法院(2013)行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责任分项区别,只是规定了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项,不分限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史占群
审判员 刘春林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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