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邢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5元。
审判员 郝宏海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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