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叔红、郭军,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荣娟、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赛红
书记员:尹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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