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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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