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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曹宏志、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宏志,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3478216687。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曹宏志、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江涛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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