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房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1楼西。负责人:刘敬国,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张某、房娇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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