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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支公司、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敬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玉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紫园路6号1层111号。
负责人:孙煌,该服务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西城街二委建设路南西城路西宝鼎名苑C区1号楼一层东十七门。
法定代表人:尚玉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刘加丰、邢玉侠、徐凤双、徐凤艳、徐敬国、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被上诉人徐凤双、徐凤艳、徐敬国、侯某某、邢玉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被上诉人华安保险、凯盛公司、刘加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徐训红生前为采煤工人,采煤工资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徐训红因案涉事故死亡,一审法院根据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因被上诉人华安保险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足以赔偿案涉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令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人民财险赔偿不足部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
审判员 陈激扬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杨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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