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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晨鸣乾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6号。
负责人:贺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晨鸣乾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1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怀,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应彬,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晨鸣乾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晨鸣乾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25,329.61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全担保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晨鸣乾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25,329.61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熊婧

书记员: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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