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黄山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107689004A。
法定代表人:田更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0410304784。
被告:梁红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民族,住定州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与被告梁红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何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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