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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廖海波、广水市麒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18层、B座1-4、15-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海波,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广水市麒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关庙镇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国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6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廖海波、广水市麒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焱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卢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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