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83号。负责人:张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刘某某、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4元。
审判员 刘丽平
书记员:李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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