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主要负责人:张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主要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卜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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