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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胜利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代表人:肖桥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全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全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红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前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上列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才,随县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安村(荆州大道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67418955X。法定代表人:黄祥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维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姜全发、姜全付、姜红兵、江前芳、李义、荆州市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姜全发、姜全付、姜红兵、江前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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