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绍东、陈雷鸣,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
被告: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南,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琦亮。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与被告雷某、雷某、李琦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计171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艳辉 审 判 员 戴继池 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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