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90037A。
代表人:夏玉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某某航运有限公司(HANARO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钟路区清溪川路**号关东大厦**层(KWANJUNGBLDG.12F,35CHEONGGYECHEON-RO,JONGRO-GU,SEOUL,REPUBLICOFKOREA)。
被告:水晶股份有限公司(HRCRYSTAL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市马尔韦亚街阿奎利诺瓜迪亚通用银行大厦**层(BANCOGENERALTOWER,19THFLOOR,AQUILINODELAGUARDIAST.MARBELLA,PANAMACITY,R.O.PANAM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赫某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水晶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依法可自行和解,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赫某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水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50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晓帆
书记员: 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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