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早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仙桂.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守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宗奇.原审被告:童永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早香、陈松鹤、李仙桂、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贺宗奇、原审被告童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94.00元,减半收取4,64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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