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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主要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系受害人李雄伟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力(系受害人李雄伟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其武(系受害人李雄伟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么儿(系受害人李雄伟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环城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中花园会所。主要负责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辛田小区144号。主要负责人:王炳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17楼。主要负责人:刘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李自力、李其武、周么儿、石立明、石齐、成建华、阳新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与谢某某、李自力、李其武、周么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苏 哲

书记员: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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