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
主要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死者胡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死者胡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丹阳(死者胡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理人:许某,系胡丹阳之母。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湖北正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菊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乔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海创广场*座***室。
主要负责人:叶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兴,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许某、胡丹阳、王承勇、卓少云、何菊红、王乔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被上诉人许某及被上诉人胡某某、许某、胡丹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承勇、卓少云、何菊红、王乔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胡某因本案事故受伤导致九级伤残,其损失自事故发生时已经产生,在胡某的伤残等级评定时就已经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因胡某的死亡而消失或减少,一审法院按20年计算胡某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上诉所称“胡某的残疾赔偿金只应计算至其死亡当天”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龚敏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 叶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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