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东宝区。系祁某某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10号4号楼1层1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2023212A。
法定代表人: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栋21-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周元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某某、葛洲坝中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纯棉
审判员 张青云
审判员 苏红玲
书记员: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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