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太和路。
负责人肖显武,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雪峰,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晓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巨慈,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武当山公司)诉被告湖北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双某实业公司)保险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保财险武当山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双某实业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其鄂C×××××号小型越野客车、鄂C×××××号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所有的鄂C×××××号小型越野客车、鄂C×××××号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小型轿车、鄂C×××××型轿车的过户、抵押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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